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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769488762M-037-000002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共商丘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商丘市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共商丘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商丘市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商丘市人才发展政策落实细则(33条)》精神,持续提升人才引进使用效能,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为制造业领域重点企业,主要包括:

(一)类脑智能、生命健康、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企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网联汽车、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产品生产及配套企业。

(三)装备、汽车、食品、轻纺、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领域研发生产及配套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

(四)为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基础支撑、技术研

发、场景应用、产品供给、核心服务的行业领军企业。  

(五)支撑推动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传统产业提质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其他行业领军企业。

(六)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集群关键环节研发生产及配套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系以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支持和生态优化为牵引,着力引进高层次技术研发、高水平经营管理、高素质专业技能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市委编办、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金融工作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税务局共同参与,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引进人才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引才方式、完善引才途径,切实增强企业自身对人才的吸引力,创造适宜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积极参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不断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大幅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引进人才范畴及标准


第六条  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的范畴界定如下:

(一)从市外全职或柔性引进的来商为商工作人才。

(二)市内符合引才标准、但未受聘本市重点企业从事研发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的人才,纳入重点企业引进人才范畴。

(三)已在商工作或柔性引进的人才,按照《商丘市高层次

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执行。

第七条  重点企业突出引进以下人才:

(一)制造业领域基础理论研究、核心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核心专家及团队;先进制造业主机、动力装备、功能部件、数控系统、核心软件等领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核心专家及团队。

(二)具有国际视野的一流企业家,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 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国际著名金融 机构和国际著名会计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负责人。

(三)具备世界一流、国家和行业顶尖技能水平的“大国工  匠”;掌握“独门绝技”、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和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生成潜质的特殊技能人才。

第八条  重点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要取得同行专家充分认可,年龄一般不应超过45岁,具有较强成长潜力,能够在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挑大梁、当主角。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按照《商丘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认定的E类人才。

(二)具有较强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主持或参与 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为该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为某项国家标准起草人,主要成果产业化前景好。

(三)世界500强企业中层管理或技术人员,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500强企业中层副职以上管理或技术人员,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数字化转型领域行业领军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员。

(四)服务型制造领域领军企业负责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测检验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制造服务业领域行业领军企业高管,或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与金融分析、品牌建设与管理、风险评估、国际商务与经济法律等核心业务负责人。

(五)电子元器件、轴承、齿轮、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链传动、传动件、紧固件、弹簧、粉末冶金件、模具等基础制造技术领域的高级职称人员。

(六)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青年人才。

第九条  重点企业加大引进潜力人才工作力度,解决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又为企业战略发展积蓄力量,形成支撑产业振兴、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人才“蓄水池”。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THE和QS世界大学排名、中国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前述范畴高校除外)博士毕业生;其他高校获评优秀毕业生或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毕业生。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评优秀毕业生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毕业生;纳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和学科专业的硕士毕业生;其他高校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获得创新创业等各类省级以上竞赛荣誉称号的硕士毕业生。

(三)毕业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和学科专业、或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或获得创新创业等各类省级以上竞赛荣誉称号、或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本科毕业生。

(四)极具某方面天才能力和独特潜质的学生或毕业生。

第十条  鼓励重点企业面向生产一线,大力引进中等以上职业资格急需紧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参照青年人才予以支持。

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具备较高技艺,有较强的培养徒弟、传授经验能力。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

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人才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市委人才办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二)依托“万人助万企”工作平台,及时收集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反映的相关问题,重点梳理高层次人才个性诉求、其他人才共性问题、人才引进和后续管理等问题,对重点企业引进人才问题进行分类,并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确需省级层面协调的问题及时报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协调解决。

(三)根据本市重点产业链发展需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商丘市重点企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的资料收集和动态编制工作。

(四)配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申报、供需对接、待遇落实、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军民融合领域重点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申报、供需对接、待遇落实、跟踪服务等。

(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申报、供需对接、配套政策、跟踪服务等。

(三)市工商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申报、供需对接、配套政策、跟踪服务等。

(四)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参与重点企业引才认定工作。

(五)市委编办、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的待遇落实。

(六)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地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的组织实施和政策落地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引才对接。根据重点企业人才供需情况,由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企业和人才搭建平台、洽谈对接。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一人一专班。

(二)组织签订合同。市重点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 进人才签订工作(聘用)合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市委人才办、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做好指导工作。

(三)落实政策待遇。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落 实重点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根据市引才政策和企业用才合同匹配相关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和待遇按照《商丘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符合《商丘市高层次 人才分类及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政策和待遇。其他青年人才政策待遇如下: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学历证书“双证”,在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中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人员,不含中央和省驻商单位)首次在商就业,自缴纳社保当月起开始发放人才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500/月/人,博士研究生1000/月/人,按年度发放,从审核批准之日起,最长发放3年。

(二)优先享受租住政府统建或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优先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

(三)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可分别匹配相应待遇。


第五章 强化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企业引进人才跟踪服务。

(一)健全市场化引才机制。紧紧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搭建用才对接平台,引导人力资源开展企业人才招聘服务,指导重点企业组团外出招才引智。引进一批延链、补链、强链的关键人才、紧缺人才、特殊人才,形成以产引才,以才促才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重点企业引进人才问题信息库。定期收集梳理高层次人才个性诉求和其他人才共性问题、人才引进和后续管理中的问题等,建立问题信息库,动态收集、定期更新、能入尽入。

(三)全面推进人才服务不见面、“一站式”服务机制。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大厅,大力推行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所有业务“一站式”办结。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企业引进人才日常管理。

(一)建立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工作情况,包括人才供需对接、引才工作创新、政策待遇落实、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等,相关工作信息及时共享。

(二)指导重点企业加强引进人才后续培养力度。建立常态 化储备、科学化培养、精细化管理的人才体系,支持引进人才参 加高水平会议、专项培训、专业技能竞赛等。加大应届毕业生培养力度,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发挥专长、贡献才智。

(三)加大重点企业引进人才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我市的基础优势、政策优势、环境优势,大力宣传重点企业的发展成就、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切实增强引才聚才的吸引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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